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银协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新疆汇和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更新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本行发送询证函,本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受理方式
本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跟函(面函)两种函证方式,本行按照事务所来函要求的回函方式通过邮寄或交付回函,目前本行仅受理纸质询证函。
采用跟函(面函)方式询证的,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指定经办人前来本行办理询证函业务,经办人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授权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本行方可受理。
三、函证格式
(一)本行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两种格式的纸质函证。
(二)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和《操作指引》所列示标准格式要求,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询证函格式一部分信息进行适当调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例如,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工作的目的、函证工作所遵循的准则,以及回函方式和联系方式等)。
四、受理要求
(一)纸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需加盖于本行留存的预留印鉴,在本行无预留印鉴的可加盖公章,被审计单位骑缝章应与预留签章处加盖的签章保持一致。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询证函》中列示的第1-14项信息及附表不应留白。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在对应栏目内用斜线划掉;确需函证的,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本行将对填写“无”的栏目信息予以核实并反馈。
(三)本行纸质函证回函签章统一加盖“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专用章”。
五、集中受理机构
本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由总行计划财务部集中受理,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不接收第三方来函,函证集中受理机构信息如下,请按照以下地址邮寄。
新疆汇和银行函证受理信息表 | ||||
集中处理部门 |
联系人员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邮寄地址 |
新疆汇和银行计划财务部 |
蒋 冉 |
0992-3228971 |
18116881158 |
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南街56号 |
新疆汇和银行计划财务部 |
刘梦玉 |
0992-3228971 |
13209007153 |
六、收费标准
(1)根据本行业务收费标准,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为100元/份,依据加盖银行询证函专用章数量确定收费份数。
(2)本行根据被审计客户授权的扣款账号信息收取手续费,若客户无授权账号或授权的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函件日为基准)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补足,待补足后本行方可回函;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补足手续费的本行将函证退回。
以上公告事项自2023年4月18日起执行,若有疑问,请致电集中受理机构银行询证函联系人员。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新疆汇和银行的支持!
附件: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