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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业务
出口信用证

信用证通知(Export L/C Advice)

产品释义:指新疆汇和银行作为通知行,对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进行表面真实性的审核,缮制信用证通知书,按开证行的指示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出口商)的业务。

产品特点:使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出口商)及时收到经证实真实性的信用证或修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使出口商出口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可通过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以及交单后的出口信用证押汇、贴现、福费廷等产品,满足客户的贸易融资需求。

出口议付(Export L/C Negotiation)

产品简介:出口议付是指受益人(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将信用证要求的出口单据交付银行,银行按信用证要求审核单据,在确认“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支付对价的业务。

产品特点:银行只接受信用证文本中表明受《UCP600》约束的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项的偿付遵守ICC规则,审单标准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适应对象:货物已出运,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已备妥的出口商均可办理。

受理单据:受益人需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包括汇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重量单、保险单、产地证、商检证明等)、信用证正本(包括信用证通知书)及其他文件;

审核单据:新疆汇和银行单证处理部门按“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寄单索汇:新疆汇和银行单证处理部门审核单据后,缮制寄单面函,按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

到期收汇:收到汇入的信用证项下汇款后,新疆汇和银行按相关规定对金额进行解付、结汇(或有),交付受益人;

对外交涉:新疆汇和银行单证处理部门将严格遵循信用证业务国际惯例,在业务发生争议对外交涉时积极维护受益人(出口商)的正当利益。

受理资料:客户议付申请书;全套信用证资料(包括正本信用证、正本修改书、有关附件及通知面函等);客户若对某次修改不接受,原则上应出具声明;本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其他银行要求的材料。